近年来,涉二手买卖市场的案件不断增加,绝大多数案件涉及产品详细情况介绍与实物不符。假如产品详细情况介绍与实物出现紧急不符,譬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使购买者陷入错误认知作出购买的决定,将会构成欺诈。依据国内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方某在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块名牌手表,卖家宣称“全新未用,无水平问题”。但方某收货后发现该手表表盘破损和变形,没办法正常用,卖家拒绝退货。方某觉得,卖家以次充好,不真实宣传,提供的产品存在缺点却未提示,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需要退货及三倍惩罚性赔偿。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方某提供的证据,涉案产品表盘存在较为明显的破损,破损处周围有多处细微磨花,不只影响美观,也会伤及使用年限,不应是“轻微自己缺陷”,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关于卖家是不是构成欺诈,构成欺诈需要拥有以下四个条件,即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知与因认识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卖家在拍摄涉案产品时虽不够明确,但通过照片仍可以看出划痕,可见卖家并未隐藏缺陷,故意导致用户陷入错误认知,且涉案产品售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此卖家虽构成违约,但尚未构成欺诈。最后,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